(2015)三刑执字第28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黄伟强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2840号罪犯黄某强,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三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龙新刑初字第4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某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2015年12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被告人黄某强和二同案非法所得人民币180000元(已缴纳完毕)。宣判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4)岩刑终字第307号刑事裁定,准许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月26日送���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9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某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判决,遵守监规,安心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月至2015年7月经考核评定累计1.8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某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某强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2015年10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阙 斌审 判 员 兰 峻 锋代理审判员 邱 丽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美珍(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