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执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2013)无执字第0006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贾某某,解某甲,解某乙,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执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贾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解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解某乙,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贾某某等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无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2)无民初字第00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贾某某、解某甲、解某乙、张某某的存款2022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戈胜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