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国网吉林长岭县供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国网吉林长岭县供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70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国网吉林长岭县供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国网吉林长岭县供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松民一终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一、维持长岭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重初字第15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长岭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重初字第15民事判决二项。三、国网吉林长岭县供电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日给付赵民绿豆、红小豆、日常用品衣物损失共计50000元。四、驳回国网吉林长岭县供电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案件受理费赵某交纳3500元,国网吉林长岭县供电有限公司交纳3500元均由上诉人国网吉林长岭县供电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此案已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松民一终字第46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给付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国才审 判 员 张丽艳代理审判员 余大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史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