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斗法执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与黄诗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1447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黄伟峰。被执行人:黄诗雄,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公民身份号码:×××363X。(2014)珠斗法刑初字第56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黄诗雄(公民身份号码:××)在银行的存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烈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文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