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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霸执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杨朋与王宝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朋,王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霸执字第1053号申请执行人杨朋,农民。被执行人王宝军,农民,现在冀中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霸刑初字第4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宝军侵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宝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胜芳镇胜大路支行存款1015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华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国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