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刑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2015)未刑初字第00268号被告人袁知林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未刑初字第0026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知林,男,1990年5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宁陕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11月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知林犯抢劫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秦访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知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知林因经济紧张便预谋抢劫便利店,并准备作案工具口罩和匕首等。2014年10月25日1时许,被告人袁知林窜至本市未央区凤城四路海璟蓝寓小区“每一天便利店”门口伺机作案,当日5时许,被告人戴上口罩进入该店,用匕首威逼店员任某交出现金,并让店员张某“站着别动”,任被迫打开收银台抽屉,被告人将抽屉内现金1334元全部抢走,又抢走任的华为牌手机一部(价值480元)及店内的3盒(软)中华香烟(价值195元)逃离现场。任某随即报案。2、2014年10月26日4时许,被告人袁知林窜至本市莲湖区土门西城苏洲“奇客便利店”门口伺机抢劫。待时机成熟后,被告人戴上口罩进入该店,用匕首威胁店员王某某交出收银台的现金,王被迫交出当日的收银款770元,后被告人又抢走店内的4盒(硬)中华香烟(价值160元)和1盒芙蓉王香烟(价值23元)逃离现场。王某某随即报案。3、2014年10月26日7时许,被告人袁知林又窜至本市长安区长安广场十字“佰惠便利店”内,用匕首威胁店员杨某某和陈某某将钱交出来,杨被迫交出收银款1681元,后被告人还从店内抢走4盒(软)中华香烟(价值260元)逃离现场。杨某某随即报案。2014年11月1日,被告人袁知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罪行。被抢华为牌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任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图、监控视频、鉴定意见书、价格鉴定结论书、销售流水单、核价单、情况说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知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多次抢劫便利店内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袁知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知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万。(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袁知林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段宏昌人民陪审员 张文旗人民陪审员 李温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