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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17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甲、朱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177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委托代理人张仕华(特别授权)。联系电话。被执行人朱某甲。被执行人朱某乙。第三人谢某。张某与朱某甲、朱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皋石民初字第05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彩礼35000元、诉讼费340元,执行费43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周志刚执行。执行中,查明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6月10日第三人谢某为本案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并承诺分期履行,2015年9月23日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第三人未按期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刘 林执行员 周志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