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36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3648号原告:张某,女,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李某,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海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