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一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杨维湖与马燕妮、展文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维湖,马燕妮,展文才,韩立军,郭保连,邹平亿铭配件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一字第283号申请人杨维湖,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马燕妮,居民。被执行人展文才,居民。被执行人韩立军,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郭保连,邹平亿铭配件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邹平亿铭配件有限公司,住邹平县码头镇大锅村105号。法定代表人郭保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以北渤海十六路以西。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杨维湖与马燕妮、展文才、韩立军、郭保连、邹平亿铭配件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经申请人书面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2)滨民三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即送达之日起视为生效。审判长 杜晓峰审判员 王兆庆审判员 张永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