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邓法民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544号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87年11月8日,汉族,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胡显岑。被告:张某,女,生于1990年9月12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汉岑审 判 员  武书霞人民陪审员  丁保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君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