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民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544号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87年11月8日,汉族,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胡显岑。被告:张某,女,生于1990年9月12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汉岑审 判 员 武书霞人民陪审员 丁保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君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