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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26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谢景明与段丽娟、冯艳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景明,段丽娟,冯艳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2689号原告谢景明。被告段丽娟。被告冯艳平。原告谢景明与被告段丽娟、冯艳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景明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1800.00元,退还原告5900.00元,由原告负担5900.00元。审 判 长  张明华审 判 员  刘 冰代理审判员  韩 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高建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