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康保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葛成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885号原告康保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康保县康保镇建设西大街。法定代表人李俊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文,该公司职工。被告葛成锁。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保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葛成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保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保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康保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焦志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郎妍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