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3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范忠与上海蒲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澳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忠,上海蒲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铭澳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3004号原告范忠。委托代理人乔水英(系原告范忠之母),住同原告范忠。被告上海蒲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嘉懿,执行董事。被告上海铭澳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仪,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范忠与被告上海蒲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铭澳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忠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范忠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范忠负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审 判 长 张元观审 判 员 费正权人民陪审员 王勤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倪 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