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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邗商初字第06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邵毅俭与扬州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毅俭,扬州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邗商初字第0688号原告邵毅俭。被告扬州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扬州市丰乐上街5号。法定代表人陈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毅俭与被告扬州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邵毅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毅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98元,由原告邵毅俭负担。审判员  过雪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魏明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