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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字第1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成都胜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国根、徐素琼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胜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国根,徐素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1030-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胜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临江路2号省地税局综合楼3楼01-02号。法定表人白瑞,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长春,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国根,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徐素琼,女,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侯民初字第1845号民事判决书,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5年8月7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国根的银行存款4300元至本院案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家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