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固民一初字第13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徐峰与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峰,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1348-2号原告:徐峰,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刘军,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受理原告徐峰诉被告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查无此人,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98元,退还原告徐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学忠人民陪审员  朱士保人民陪审员  周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安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