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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初字第17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罗晓玲诉罗伦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晓玲,罗伦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1757号原告罗晓玲。被告罗伦利。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晓玲诉被告罗伦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蒋玉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魏红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