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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木民初字第49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徐齐与宋建刚、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齐,宋建刚,张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木民初字第496-2号原告徐齐。委托代理人郁翔,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建刚。被告张霞。委托代理人邱连文,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齐诉被告宋建刚、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以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14900元,由原告徐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长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姚 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