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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二初字第026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修文与韦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修文,韦能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2607号原告:王修文,男,汉族,1980年8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韦能平,男,汉族,1973年7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王修文与韦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修文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王修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修文撤回对韦能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王修文负担。审判员  阮怀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袁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