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二初字第026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修文与韦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修文,韦能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2607号原告:王修文,男,汉族,1980年8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韦能平,男,汉族,1973年7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王修文与韦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修文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王修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修文撤回对韦能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王修文负担。审判员 阮怀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袁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