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初字第2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甘达、甘家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甘达,甘家丽,甘登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初字第232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广场街14号。代表人潘海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光德,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陈世勇,该行职工。被告甘达。被告甘家丽。被告甘登肖。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被告甘达、甘家丽、甘登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6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罗圣茂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彦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