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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民初字第2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甘达、甘家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甘达,甘家丽,甘登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初字第232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广场街14号。代表人潘海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光德,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陈世勇,该行职工。被告甘达。被告甘家丽。被告甘登肖。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被告甘达、甘家丽、甘登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6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罗圣茂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彦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