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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东行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秀梅与日照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权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梅,日照市房地产管理局,李绪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东行初字第64-1号原告张秀梅。委托代理人刘群群。委托代理人潘月华,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日照市新市区济南路269号。法定代表人杨玉田,局长。委托代理人武素华,该单位工作人员。第三人李绪红。委托代理人厉磊,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成,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梅诉被告日照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李绪红房权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张秀梅以与第三人李绪红在相关民事诉讼中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彦博人民陪审员  万德林人民陪审员  郑祥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鹿梦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