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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徐法海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劳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徐法海民初字第88号原告:劳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广东省徐闻县人,住徐闻县,公民身份号码×××0561。被告:陈某甲,男,汉族,广东省徐闻县人,住徐闻县,公民身份号码×××0393。原告劳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劳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劳某诉称,原告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告,之后双方一起到外地打工并同居生活。××××年××月××日,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丙。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和,被告常因小事打骂原告,而被告又好吃赖做,经常参与赌博、吸毒。2014年3月份,原告曾带被告到湛江市进行戒毒20天,但是回家之后被告仍然吸食毒品。2014年间,原告曾向徐闻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被告不但不珍惜机会,反而一意孤行政,一直不归家。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1、判准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儿子陈某丁,女儿陈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用各自负担。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被告结婚证(证号:J440825-2011-004675),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2、原、被告及两个孩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各人的基本身份情况。3、徐闻县人民法院(2014)湛徐法海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曾于2014年10月13日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1月24日,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被告陈某甲不作答辩,亦不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劳某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告陈某甲,于××××年××月××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感情一般,先后生育二个孩子,男孩陈某乙于2011年11月15日出生、女孩陈某丙于××××年××月××日出生。2014年5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便离家外出。期间,男孩陈某乙在家与被告共同生活,原告带着女孩陈某丙在外共同生活。2014年10月1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1月24日,本院以原告未有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之后,原、被告继续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7月1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1、判准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儿子陈某丁,女儿陈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用各自负担。以上事实,有如下经庭审时核实的《结婚证》(证号:J440825-2011-004675)、《常住人口登记卡》、(2014)湛徐法海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原告的庭审陈述亦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劳某与被告陈某甲在符合结婚条件下系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本案中,原、被告虽已共同生育二个孩子,但在共同生活中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不和,自2014年5月起,原、被告就已分居生活至今,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先后二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证明被告并不想免救与原告之婚姻关系。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原、被告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现状,符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被告共同生育二个孩子陈某乙、陈某丙。为了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并保障作为父母对子女的抚育权利,以及应尽的抚育义务,离婚之后,原告提出女孩陈某丙由其抚育,男孩陈某乙由被告抚育,抚育费用各自负担的主张,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劳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共同生育的男孩陈某戊,女孩陈某丙由原告劳某抚养,抚育费用由原、被告各自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劳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瑞应审 判 员  窦建寿人民陪审员  吴 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何 滨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