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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行终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周祥虎与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祥虎,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万意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常行终字第1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祥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法定代表人吴新法,该局局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常州万意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新北区春江镇百丈创业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臧志琴,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周祥虎因劳动工伤认定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行初字第7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祥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祥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祥虎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周祥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连求审 判 员  孙海萍代理审判员  章福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安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