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与吴士平、吴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吴士平,吴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19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负责人周瑾,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育辉,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工作。被告吴士平。被告吴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与被告吴士平、吴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56元,财产保全费1,384元,合计5,149元,减半收取计2,57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甘青峰人民陪审员 张山丽人民陪审员 胡梅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蓉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