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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执字第00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振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华侨、宣城市福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振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华侨,宣城市福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中执字第00171-1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振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红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华侨被执行人:宣城市福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侨,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振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华侨、宣城市福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3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华侨名下证号为“宣城字第00037768号”房产,现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华侨名下证号为“宣城字第00037768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征兵审 判 员  张逸峰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翀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