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商初字第0066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黄金明与连云港蓝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吴广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明,连云港蓝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吴广龙,尹琴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商初字第00669-2号原告黄金明。委托代理人李大富,连云港市赣榆区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连云港蓝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西路51号。法定代表人宋庆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海洋,江苏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广龙。被告尹琴英,工作单位连云港市淮海工学院成教中心。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黄金明与被告连云港蓝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吴广龙、尹琴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金明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连云港蓝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吴广龙、尹琴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金明的���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金明撤回对被告连云港蓝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吴广龙、尹琴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225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555元,由原告黄金明负担。审 判 长 高金祥代理审判员 陆 帆人民陪审员 张明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