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执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向和平与柏道力、柏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和平,柏道力,柏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蓥执字第559号申请执行人向和平,男,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柏道力,男,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柏霄,男,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华蓥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人支付案款65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执行费8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柏道力、柏霄存款、收入7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范海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