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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阳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德蓉与李世友、杨昌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蓉,李世友,杨昌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阳执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王德蓉,男,196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家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李世友,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家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杨昌伟,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家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51930元,本案诉讼费670元,执行费689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对债权均未受偿。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以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俊审判员  邹胜审判员  刘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