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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3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翁伟华与吴良威、浙江西力科机电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3377号申请执行人翁伟华。被执行人吴良威。被执行人浙江西力科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伶俐。被执行人浙江伦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良钢。被执行人上海伦达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良钢。被执行人上海伦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良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翁伟华与被执行人吴良威、浙江西力科机电有限公司、浙江伦达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伦达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伦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7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伦达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永康市五金科技工业园铜陵西路一号的房产,但已被其他法院首封,故一时无法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吴良威、浙江西力科机电有限公司、浙江伦达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伦达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伦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337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龚振旺执 行 员 徐鹏俊执 行 员 金建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