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保字第0018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文风路140号。负责人曾庆平,行长。委托代理人蔡晓凌,该行客户经理。被申请人重庆蜀冠精密压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塘坊片区西四路4号。法定代表人吴培元,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宏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璧泉村。法定代表人吴培元,经理。被申请人吴培元,男,194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与被申请人重庆蜀冠精密压铸有限公司、重庆宏康置业有限公司、吴培元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为避免财产损失,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110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长茂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伟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