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民一终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绵竹市剑南镇尚品德龙购物广场因与王志锋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绵竹市剑南镇尚品德龙购物广场,王志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终字第5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绵竹市剑南镇尚品德龙购物广场,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明阳街***号。经营者,程龙游,男,汉族,生于1977年4月13日,住江西省抚州市。委托代理人吴保平,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3日,住浙江省建德市。系上诉人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锋,男,汉族,生于1982年10月12日,住湖北省郧县。委托代理人蔡长江,绵竹市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绵竹市剑南镇尚品德龙购物广场因与被上诉人王志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2015)绵竹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绵竹市剑南镇尚品德龙购物广场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绵竹市剑南镇尚品德龙购物广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绵竹市剑南镇尚品德龙购物广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绵竹市剑南镇尚品德龙购物广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挺审判员 张天天审判员 罗德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