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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2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孙某与邱某法定继承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2196号申请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邱某。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邱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37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义务,于2015年9月21日交纳案款2575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3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人民陪审员  万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姚中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