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2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孙某与邱某法定继承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2196号申请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邱某。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邱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37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义务,于2015年9月21日交纳案款2575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3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人民陪审员 万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姚中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