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00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林跃与盐城市通亚专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0842号申请执行人林跃,居民。被执行人盐城市通亚专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东坎镇阜东北路125号。法定代表人刘德爱,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林跃与被执行人盐城市通亚专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执行,标的为3000000元,执行依据为本院(2015)滨民初字第0037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拆迁补偿款已被我院查封,因支付时间未到,时间跨度较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民初字第0037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