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恢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白玉斌与郝能祥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玉斌,郝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恢字第00195号申请执行人白玉斌,男,1957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无业。被执行人郝能祥,男,1955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798号民事判决书在恢复执行白玉斌与郝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郝能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郝能祥向申请人白玉斌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包含利率本数,已支付利息7000元在执行时予以扣除),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由被执行人郝能祥负担案件受理费780元、执行费66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7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子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