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北民初字第35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郑秋兰与许桂忠、李国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秋兰,许桂忠,李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3530号原告:郑秋兰被告:许桂忠被告:李国芬本院在审理郑秋兰诉许桂忠李国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秋兰撤回起诉。诉讼费687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晓红审 判 员  张 宁代理审判员  杨爱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