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35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郑秋兰与许桂忠、李国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秋兰,许桂忠,李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3530号原告:郑秋兰被告:许桂忠被告:李国芬本院在审理郑秋兰诉许桂忠李国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秋兰撤回起诉。诉讼费687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晓红审 判 员 张 宁代理审判员 杨爱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