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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一初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吉莉、班海伦与余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莉,班海伦,余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0372号原告:吉莉,女,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原告:班海伦,男,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被告:余琼,退休教师,(现在北京就医)。委托代理人:胡野,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吉莉、班海伦诉被告余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莉、班海伦,被告余琼的委托代理人胡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莉、班海伦诉称:吉莉与班海伦系夫妻关系,班海伦和余琼原系同事关系。余琼以给女儿买房为由,临时向吉莉、班海伦借款,并分别出具两张借条交由吉莉、班海伦收执。其中,2013年3月14日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一分五,已付第一年利息9000元;2014年元月9日借款15000元,约定月息一分,未付利息。吉莉、班海伦现向余琼索要借款本息,余琼躲避不见,故吉莉、班海伦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余琼偿还吉莉、班海伦借款本金65000元,并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至全部本息偿清时止。(本金50000元自2014年3月14日起按月息1.5%计息,本金15000元自2014年1月9日按月息1%计息);2、本案诉讼费由余琼承担。余琼辩称:余琼目前的身体状况无法表达其意思,法院应根据最高院的相关规定,对本案债权债务交易的真实性予以审查。经审理查明:吉莉与班海伦系夫妻关系,班海伦和余琼原系同事关系。余琼于2013年3月14日向吉莉出具借条借款50000元,并约定“月息壹分伍厘整”。2014年3月14日,余琼支付从借款日至2014年3月14日期间的借款利息9000元,并在该借条上作了注明。2014年1月9日,余琼又向班海伦出具借条借款15000元,并约定“月息壹分整,按年结息”。后余琼因病住院,吉莉、班海伦向余琼索要借款无果,诉至法院。2015年3月24日,吉莉、班海伦向本院申请保全余琼700**元工资款或其他等值的财产。2015年3月25日,本院作出(2015)全民一初字第003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每月冻结被告余琼名下工资款2500元直至70000元[账号:18×××18]”。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吉莉、班海伦提交的借条、结婚证复印件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余琼向吉莉、班海伦夫妇借款65000元的事实有余琼出具的两张借条在卷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案双方约定的月利率分别为1.5%、1%,该利率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吉莉、班海伦要求自2014年3月15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本金5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月9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本金15000元的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余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吉莉、班海伦本金65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5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3月1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本金15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月9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吉莉、班海伦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保全费720元,由被告余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兴权代理审判员  张小波人民陪审员  余正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朝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