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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2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林章顺与长沙市雨花区时运货运配载服务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章顺,长沙市雨花区时运货运配载服务部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民初字第02347号原告林章顺。委托代理人杨松柏,长沙市芙蓉区长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时运货运配载服务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大桥村3区17栋2单元北。经营者吴梦文。原告林章顺(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时运货运配载服务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松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1月19日,原告委托被告托运一笔价值36566元的货物到贵州铜仁。同年11月21日,被告货运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货物全部损毁。2012年4月19日,被告将托运单原件收回,同时对原告的货物损失进行盖章确认。尔后,原告就财产损失多次向被告索赔,均遭到无理拒绝。原告认为,自己作为托运人将货物交给被告承运,双方依法成立货运法律关系,被告应在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3656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9日,原告委托被告托运一批建筑装饰材料到贵州铜仁。被告向原告出具货物运单,在货运单下方,被告用印刷体标明运输协议条款,主要内容为:①托运人托运货物必须如实声明货物名称,包装要符合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门的规定和要求。②托运人应当如实声明货物价值,并支付保价费。参加保价的货物在货运中货物毁损、灭失(除不可抗力和托运人自身原因外)的赔偿,将按国家关于保险(价)运输的规定计算,不声明货物价值或不支付保价费的,承运人对货物中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是毁损、灭失部分货物的运费的5倍……。上述内容均未用黑体字作特别提示。原告将货物交被告托运的同时,向被告提交了发货单,发货单计明了品名及规格、数量、单价。总计价款为36566元。同年11月21日,被告货运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货物全部损毁。2012年4月19日,被告将托运单原件收回,同时对原告的货物损失进行盖章确认。尔后,原告就财产损失多次向被告索赔,均遭到拒绝。原告遂于2015年5月7日诉来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时运服务部工商登记资料、经营者吴梦文的身份资料、货物运单、托运财产发货单、2012隆民二初字第81号判决书、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构成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在托运单上用印刷体标明:“托运人应当如实声明货物价值,并支付保价费。参加保价的货物在货运中货物毁损、灭失(除不可抗力和托运人自身原因外)的赔偿,将按国家关于保险(价)运输的规定计算,不声明货物价值或不支付保价费的,承运人对货物中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是毁损、灭失部分货物的运费的5倍”,该条款为免除或者限制被告责任的条款,且未以醒目的方式向原告作出明确的提示和说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该条款为无效条款。被告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车祸,将原告的货物毁损,应当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民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36566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时运货运配载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林章顺货物损失3656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14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时运货运配载服务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申遇友人民陪审员  金世祥人民陪审员  陈 婷二○一五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笑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条【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