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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桑波与黄斌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573号原告:桑波,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10日。委托代理人:马建红,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黄斌,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25日。原告桑波诉被告黄斌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桑波的委托代理人马建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斌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桑波诉称:被告黄斌做生意欠原告370000元,2013年7月31日,结算后被告黄斌以资金周转为由出具了借据,约定月息1分,2013年12月30日还清。到期后偿还本金155000元,下欠本息未付。原告要求被告黄斌偿还借款本金215000元及从2013年3月20日起的利息,按1分计算。被告黄斌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经人介绍,原告桑波与被告黄斌相识。共同买卖煤。到2013年7月31日至,经合伙人一起算账后,被告黄斌应当支付原告桑波现金370000元,被告黄斌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给原告出具欠条:“欠条金欠到桑波现金叁拾柒万元整,利息1分从13年3月20号计算至还清为止。上述款到2013年12月31号还清。欠款人:黄斌2013.7、31号。”原告桑波此后向被告黄斌要求还款,被告黄斌支付原告155000元后,未给原告支付下欠的215000元本息。上述事实,有欠条、还款明细、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合伙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桑波与被告黄斌等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合伙做煤炭生意后,经结算被告黄斌应当支付原告桑波款370000元,由于被告黄斌未支付现金,给原告桑波出具欠条,并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期限。原被告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持被告出具的欠条主张权利,理由正当,本院应当支持。被告黄斌已付给原告的155000元本金从欠款中扣减。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偿还215000元及从2013年3月20日按月息1分计算利息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斌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其应当承担偿还欠款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桑波欠款本金21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3月20日起按月息1分计算至判决限定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78元,减半收取2989元,由被告黄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相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