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法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韦某与韦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法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韦某。被执行人:韦某。本院在执行韦某申请执行韦某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多次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被执行人均无财产,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保县人民法院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2014)德民二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宗报审判员 李作良审判员 马尔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唐铭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