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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廖宏辉与XX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宏辉,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494号原告:廖宏辉,男,1971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省全州县。被告:XX,男,1982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廖宏辉与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廖宏辉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XX无法联系,廖宏辉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宏辉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宏辉撤回诉前调解。审  判  员  许明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