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法执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史文华诉套咕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文华,套古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1101号申请执行人史文华,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套古嘎,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右民初字第7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套古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套古嘎自动履行(2015)右民初字第7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套古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套古嘎现有北京现代车一辆,车牌号为蒙D0P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在法院扣押被执行人套古嘎现有的车牌号为蒙D0P1**北京现代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10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立 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其力格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