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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崔绍钦申请执行许昌瀚荣工艺品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绍钦,许昌瀚荣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2061号申请执行人崔绍钦,男,生于1976年3月23日,汉族,住禹州市褚河镇元东村*组。被执行人许昌瀚荣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皇甫中显。申请人崔绍钦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禹民一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许昌瀚荣工艺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以(2015)禹执字第2061号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许昌瀚荣工艺品有限公司至今仍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昌瀚荣工艺品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许昌瀚荣工艺品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志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崔晓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