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27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田元飞与被告重庆香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元飞,重庆香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2775号原告:田元飞,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委托代理人:孔新蜀,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香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荣华光彩大厦A栋四层,组织机构代码55203663-4。法定代表人:傅羌燕,基本情况不详。原告田元飞与被告重庆香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雪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元飞的委托代理人孔新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香雪公司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元飞诉称,田元飞等七人于2012年为被告香雪公司承包的滚筒洗衣机厂加固工程做工,工程未再分包或者转包,田元飞等七人与香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工程完工时间为2012年12月24日。经香雪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由班组长田保刚制作工资表,香雪公司负责人杨俊签字和香雪公司盖章确认。经田元飞等七人多次催要,香雪公司至今未支付工资。现要求判令香雪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共计38000元。被告香雪公司未出庭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香雪公司未出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被告香雪公司向包括原告在内的七人出具《农民工工资表》,其中涉及原告的一栏载明“姓名田元飞、用工时间250天、应得工资50000.00元、借支12000.00元、未发工资38000.00元、确认签字田元飞,“用工单位负责人”处有签名“杨俊”,同时,《农民工工资表》上加盖有香雪公司公章。2015年2月2日,田元飞等七人向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香雪公司支付工资,该委员会于同年2月10日做出逾期未作出决定证明书。以上事实,有《农民工工资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逾期未作出决定证明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田元飞举示的《农民工工资表》足以证明香雪公司拖欠其工资38000元的事实。因香雪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已向原告支付该38000元工资,故田元飞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香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田元飞工资3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200元,由重庆香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并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渝代理审判员 战恒人民陪审员 郭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谢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