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达达执字第7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彭代容与四川达县金元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达执字第738-2号申请执行人彭代容,女,生于1963年8月1日,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被执行人四川达县金元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县南外镇康苍582号。法定代表人陈国见,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达达民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四川达县金元建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査明,被执行人四川达县金元建筑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四川达县金元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业彭山支行上的存款86185.00元人民币至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达州达川支行,开户单位: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二、冻结被执行人四川达县金元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行银行彭山支行上的存款86185.00元人民币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严雄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于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