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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胥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1666号原告胥某,农民。被告赵某,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胥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胥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胥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胥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艳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