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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刑初字第009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徐继廷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继廷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熟刑初字第0093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继廷,个体货运。被告人徐继廷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01年12月12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于2002年6月11日、2004年8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3年1月20日释放。被告人徐继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3日被羁押),同年6月18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常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桂好,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5)1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继廷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闻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继廷及辩护人张桂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继廷经预谋后于2015年4月下旬以来,在常熟市梅李镇赵市美迪洋路鑫旺货运办公室内,招揽他人多次以纸牌“二八杠”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14000余元。同年5月13日下午,被告人徐继廷在上述同一地点,招徕董某、孙某、陈某甲等29名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时,被常熟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并缴获赌资共计人民币115700元。被告人徐继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证言、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徐继廷为获取非法利益而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继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继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继廷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辩护人张桂好认为,被告人徐继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下旬以来,被告人徐继廷伙同戚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在常熟市梅李镇赵市美迪洋路鑫旺货运办公室内,多次组织人员以纸牌“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4000元,同年5月13日下午,被告人徐继廷在常熟市梅李镇赵市美迪洋路鑫旺货运办公室内组织他人以纸牌“二八杠”形式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民警查获,同时当场查获参赌人员29名,查获赌资人民币115700元(已被公安机关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徐继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戚某、沈某甲、李某甲、温某甲、董某、吴某、孙某、周某甲、沈某乙、陈某甲、季某甲、唐某、禇某甲、陈某乙、李某乙、潘某、隆某、淦某、禇某乙、季某乙、温某乙、禇某丙、温某丙、王某、陆某、任某、陈某丙、谭某、蒋某、陈某丁、陈某戊、张某甲、丁某、蔡某、姚某甲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乙、李某丙、周某乙、姚某乙、项某、刘某、杨某、禇某丁、纵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被告人徐继廷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江苏省暂扣款(物)专用收据、江苏省发还暂扣款(物)专用收据、收缴物品清单、罚没收入专用凭证、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记账本复印件,前科劣迹查询情况、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继廷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徐继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继廷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徐继廷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应予采纳。对辩护人张桂好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继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5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肖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施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