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民初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刘相宝与江兆明、常化霞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相宝,江兆明,常化霞,沂源县明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沂源县沂河源工贸有限公司,沂源坤阳化纤纺织有限公司,江坤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1428号原告刘相宝。被告江兆明。被告常化霞。被告沂源县明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南鲁山镇上土门村。法定代表人江兆明,执行董事。被告沂源县沂河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南鲁山镇上土门村。法定代表人唐本明,经理。被告沂源坤阳化纤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坤阳,执行董事。被告江坤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相宝与被告江兆明、常化霞、沂源县明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沂源县沂河源工贸有限公司、沂源坤阳化纤纺织有限公司、江坤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押被告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名下位于沂源县南鲁山镇驻地的淄博市房权证沂源字第××号、淄博市房权证沂源字第××号房产一套。查封被告位于沂源县南鲁山镇驻地的源国用(2015)第00023号工业用地一处。查封被告名下位于沂源县南鲁山镇驻地的淄博市房权证沂源字第××号、淄博市房权证沂源字第××号房产一套。查封被告位于沂源县南鲁山镇驻地的源国用(2014)第00119号工业用地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宝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亚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