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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和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531号原告和某,女。被告刘某,男。原告和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和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胡进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和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和某承担。审判员  胡进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志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