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和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531号原告和某,女。被告刘某,男。原告和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和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胡进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和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和某承担。审判员 胡进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志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