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商初字第19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王建华与司保军、司荣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华,司保军,司荣军,石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1953号原告:王建华,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徐玉秀,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司保军,无固定职业。被告:司荣军,无固定职业。被告:石丽华,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华与被告司保军、司荣军、石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建华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华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建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 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迪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