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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坪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香华申请执行昌小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香华,昌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坪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刘香华,女被执行人昌小军,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坪民初字第16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执行刘香华与昌小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昌小军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本案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刘香华申请执行昌小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尚未实现的8444元债权,在被执行人昌小军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刘香华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志审判员 龙小军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范 洋